天弓飛彈弊案 危害國安甚鉅 僅起訴輕罪 律師︰速修國安法 重刑防弊
律師黃帝穎認為,政府應盡速修訂國安法,針對國家安全重大採購案,明訂各種採購弊案的種類,並提高相關不法行為的法定刑度。(資料照)
〔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天弓飛彈零組件採購弊案,得標廠商以中國廠商劣質品等充數履約,詐得近億元,危害國家安全甚鉅,卻僅觸犯刑度五年以下的普通詐欺罪、偽造文書等罪。律師黃帝穎認為,政府應盡速修訂國安法,針對國家安全重大採購案,明訂各種採購弊案的種類,並提高相關不法行為的法定刑度,才可避免危害國家安全的採購弊案再次發生。
黃帝穎受訪指出,天弓飛彈是中科院自主研發,屬於國家安全戰略的重要武器,得標廠商竟使用中國劣質零件充數,對國家安全產生重大危害。檢方對於這種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得標廠商,竟只依刑度五年以下的刑法普通詐欺等罪嫌起訴,不僅罪刑顯不相當,嚇阻效力也顯然不足。
他認為,得標廠商的犯行,不單純是詐欺層面,已嚴重危及國家安全層次,因為天弓飛彈屬於國家安全戰略的重要武器,相關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得標廠商卻從境外敵對勢力、也就是中國,提供劣質的零組件給我國,涉及把我國天弓飛彈武器規格洩密給中國,卻無法可追訴。
黃帝穎進一步指出,依國安法現行發展組織罪,必須在得標廠商接到中國指令、接觸我國官員後才能構成犯罪,但是檢方很難追查得標廠商接受中國指令的犯罪事證。
因此,他認為,國安法有修法必要,針對涉及國家安全重大採購案,明訂各種採購弊案的種類,並提高相關不法行為的法定刑度,才可避免危害國家安全的採購弊案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