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 年滿18歲要為自己行為負責
2021/05/06 13:59
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院會通過修法,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期限,由至少年滿20歲為止修正為至少成年為止。(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鑑於近年來違法者、滋事份子年齡層逐漸下降,為有更完善的法律約束,同時青少年應為自己行為負責,司法院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在今天行政院院會通過,草案明定將少年事件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期限,由「至少年滿20歲為止」修正為「至少成年為止」,將年齡下修至18歲,凡青少年成年後,就應為自己行為負責。
主持院會的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此案通過後,由兩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這項修法主要是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的配套修法。
司法院說明,因今年1月13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並自2023年1月1日施行,為利未來實務運作。因此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修正草案。
司法院表示,這次修正要點為將少年事件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期限,由「至少年滿20歲為止」修正為「至少成年為止」,並修正同條第7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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