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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險少年「先行政、後司法」 立院初審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2019/05/20 20:47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曝險少年若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等3種情形,相關人及單位得通知少年住居所或所在地的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考量少輔會職能強化耗時,此條文自2023年7月起施行;藉由「先行政、後司法」,避免少年立即遭遇少年法院處遇。

通過條文第3條明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依法處理,而少年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亦為少年法院處理。

不過,針對曝險少年的上述3種情形,民進黨立委李麗芬等人提案,除了增訂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得通知少年住居所或所在地的少輔會處理;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亦得通知少輔會處理。而少輔會應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之人。

此外,為因應台灣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觸法兒童應排除少事法的適用,李麗芬等人因而提案,刪除現行第85條之1條文,即「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的規定處理」;經討論後通過,此部分自新法公布後1年施行。

另,因應第85條之1條文刪除,會中另通過「附帶決議」,考量7歲以上12歲以下的觸法兒童,屬於國民小學義務教育階段,請教育部邀集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內政部就觸犯刑罰法律兒童的通報、處遇、輔導及協助等事項,於本法修正通過後1年內,完成相關規定之研議。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本次修法源於大法官釋字664號指出,現行少事法關於虞犯事由之規定,有未盡明確或易致認定範圍過廣之虞;另,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也將相關規定列入優先檢視的法規清單,有儘速檢討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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