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未修不符時宜 立院初審通過廢止「監試法」
修正公布已有70年歷史的「監試法」,要求國家考試須由監察委員「監試」,被認為早已不合時宜,包括考試院及民進黨立委蔡適應(見圖)等人,均提案要求廢止。(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修正公布已有70年歷史的「監試法」,要求國家考試須由監察委員「監試」,被認為早已不合時宜,包括考試院及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蔡適應等人,均提案要求廢止;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廢止「監試法」等提案,由於在場委員均無異議,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廢止「監試法」,並同步修正與之相關的法條。
司委會今排審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監試法」、「典試法刪除第10條」、「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26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1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考選部長許舒翔及監察院副秘書長劉文仕等官員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劉建忻表示,「監試法」自1950年10月26日修正公布至今,已超過70年未曾修正,因時空環境改變,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且監院屬性已由中央民意機關,轉變為具事後監督機制的準司法機關,因此社會各界屢有廢止「監試法」之議。
劉建忻指出,考試院經審慎評估,認為依「典試法」等相關法律所建構的國家考試典試制度及相關試務作業,均已十分完善,過程也相當嚴謹縝密;且試務資訊化後,藉由善用資通科技,「監試法」下的人力監督工作皆可運用資訊安全管理機制來取代,足以達到確保考試公平、公正的目的。
此外,劉建忻說,倘「監試法」廢止,監委如發現國家考試辦理過程有違法、失職情事,仍可行使事後糾舉或彈劾權,發揮客觀監督行政機關的角色。
許舒翔表示,目前監試委員所做的動作主要是兩個,一是開拆姓名冊彌封後,在彌封套上簽名,開拆時再確實是否是他彌封的姓名冊;另一則是在闈場時,確認送進來的考題是否適當彌封,未被拆封過。許說,未來這些工作都可以由典試委員長或典試人員推派處理。
經討論,由於在場委員、官員均無異議,司委會召委、民進黨立委黃世杰裁示通過廢止「監試法」,同時刪除「典試法」第10條:「典試委員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刪除「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6條:「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刪除「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中的「監試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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