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消防員退避權入法 無人命危害得不執行危險救災
2019/10/29 10:35
台中違章工廠火警,造成2名消防員命喪火場。(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力阻悲劇重演!立法院今天上午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將各界關注的退避權、調查權及資訊權等「生命三權」入法。根據修正條文,未來現場搶救人員應在救災安全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修正「消防法」來給予消防員更大保障,早已是朝野共識,今天立法院會將其排為討論事項第二案,順利三讀通過修法,讓「生命三權」正式入法。
在退避權部份,修正條文明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至於「危險性救災行動」的認定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
在資訊權部分,修正條文明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以及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若未提供資訊或虛偽不實者,將對管理權人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者,也可處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在調查權部分,修正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消人員因救災致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該調查會為執行業務所需,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或要求法人、 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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