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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虹安貪污案二審停審 林志潔談高可能參選、停職情況

    高虹安貪污案二審被高院合議庭裁定停審,2026年可能再參選及當選,陽明交大法律學者林志潔則認為若2026年後未三審定讞,內政部仍可將其停職。(記者洪美秀攝)

    高虹安貪污案二審被高院合議庭裁定停審,2026年可能再參選及當選,陽明交大法律學者林志潔則認為若2026年後未三審定讞,內政部仍可將其停職。(記者洪美秀攝)

    2025/01/04 14:46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針對高虹安貪污案高院合議庭法官做出停審裁定並聲請釋憲,將使此貪污案三級三審定讞時間往後延,對此,陽明交大法律學者林志潔今天提到,若定讞時間在2026年縣市長選舉之後,除高虹安2026年可再參選,若高虹安再次當選,內政部還是可以將其停職。

    但媒體問到,按照地制法第78條第3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也就是說,高虹安如果2026年再參選新竹市長,可能會重回市府擔任市長,且停職現況將被解除。對此,林志潔解釋,這是當時立法缺漏,沒有規範到貪污一審、二審有罪,雖尚未確定而可參選,且如果又當選要怎麼處理?立法院曾希望修法解決,可惜還沒修法。

    林志潔說,如果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3項規定的本意和法理,一審被判有罪就應停職,並無道理因為再度當選而不必停職。至於是否可參選,是選罷法對候選人資格的規定,若貪污有罪確定,不具參選資格,貪污有罪尚未確定,不影響參選資格。

    而地方制度法重點在一審被判貪污,其公信力已不存在。而選罷法排黑條款涉及參選資格,雖一審有罪,但也可能最後改判無罪,因此規定需要判決確定始喪失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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