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性騷案未停聘及解聘 監院糾正學校、北市教育局
內湖高工前黃姓教師,涉嫌對學生下體砸刮鬍泡、手滑屁股等不當肢體接觸等6項性騷擾行為;監察委員調查後,發現黃師未依法停聘及解聘,今通過調查報告,糾正內湖高工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並要求檢討議處失職人員。(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內湖高工前黃姓教師,涉嫌對學生下體砸刮鬍泡、手滑屁股等不當肢體接觸、在全班同學的手機LINE群組傳「打手槍」發音訊息等6項性騷擾行為;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調查後,發現黃師未依法停聘及解聘,今通過調查報告,糾正內湖高工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並要求檢討議處失職人員。
監委表示,內湖高工性平會於2016年4月決議,認定黃姓教師於慶生活動對學生下體砸刮鬍泡、上課說「教室怎麼有陰道的味道(有應到的未到)」黃色笑話、在全班同學面前質問C生是否有發生性行為、對E生曾有手滑屁股的不當肢體接觸、曾用膝蓋碰觸丁生下半身隱私部位、在全班同學的手機LINE群組傳出台語「尻秋慶」(打手槍)發音訊息等6項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
然而,該校卻未依教師法規定,經教評會通過後予以停職並靜候調查,而核給黃師事假並予以支薪,直到前年10月12日解聘案成立後,才向黃師追討請假284日共計39萬6517元薪資,核有明確違失。
監委說,內湖高工於2016年5月函報教育局核准依教師法規定解聘黃師,但所附調查報告卻認為性騷行為「未達情節重大」程度,教育局將該案退回,請校方檢附修正前、後的報告,該校遲至2017年5月才請求抽換報告,但報告卻未經調查委員重新簽名,校方遲至同年8月才由3位委員補簽名,核有明顯違失。
監委指出,校方報請解聘黃師的理由,最先是教師法中有性騷行為且情節重大,後來改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查證屬實,2017年3月又改為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查證屬實、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且將解聘案撤銷,改為不續聘黃師及記2小過懲處。
監委批評,校方不僅不諳法令,任意變更所犯法條,且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如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查證屬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的規定,實有嚴重違失。
此外,北市府教育局數度退回黃師解聘案後,對該校函報內容未能指出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情形,卻函復稱:「記過2次如無新事證應無不續聘之必要,請審酌有無一事不二罰」等語,該局核有未盡監督責任的違失。
監委指出,校方因調查報告認定黃師6項性騷行為而不續聘,將撤銷解聘改為記2小過;而後又因黃師在慶生活動要求丙生拿童軍繩綑綁他近似SM情節、側躺地板腿開開要求丁生坐進來等2項性騷行為,於前年9月將黃解聘。該校將情節較重者為記過及不續聘懲處,將情節較輕者為解聘懲處,輕重失衡。
再者,前6項性騷行為與後2項性騷行為的檢舉人、行為態樣、調查報告、調查案件均不同,並非同一案,無一事不二罰問題。該校卻於後案為解聘處分後,以避免一事不二罰為由,將先前對於前案所為的記過處分註銷,確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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