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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甡拾壹號漁船被國際拘留 監院糾正漁業署等單位

2019/05/09 11:55

福甡拾壹號漁船。(資料照,圖由漁業署提供)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我國籍「福甡拾壹號」漁船去年因涉嫌違反「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遭南非留置,成為世界第1艘被國際拘留的漁船,重創我聲譽及形象;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調查後,糾正農委會及所屬漁業署、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及勞工局,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其中船長遭更換一事涉偽造文書罪嫌,則移請法務部調查。

監委指出,國際勞工組織(ILO)於去年7月公布我漁船涉違反漁業工作公約,遭南非留置,引起國際媒體關注並大篇幅報導。經查,漁業署派駐開普敦辦事處的漁業專員楊先耀,於去年5月即知漁船遭留置消息,曾對漁船外籍漁工進行問卷調查,卻因欠缺通譯人員,只靠翻譯軟體訪談溝通,調查工作流於應付。

此外,漁業署於去年5月即獲悉漁船被留置,並依問卷內容知悉漁船已涉及損害漁工權益,迄至7月ILO揭露本案,近2個月期間遲無法釐清真相,卻於去年7月發布新聞,反駁未違反漁業工作公約,再遭國際輿論質疑。

監委表示,漁業署雖稱要求該漁船應立即返航並全程監控,卻漠視返航途中將訊號關閉,於接獲漁船通知將於模里西斯停留維修,卻未指派駐地專員查處,致外籍漁工集體被船主要求簽署自願離船書送返回國;並更換船長,返航途中實由中國籍船員駕船,我黃姓國人未出境卻以船長身分隨船返航,涉偽造文書罪嫌。

而後,在國際輿論大力指責下,漁業署才透過民間團體赴印尼重啟調查、訪談漁工,證實漁船違反漁業工作公約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重罰船主、仲介、清償漁工薪資,並以涉違人口販運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顯見漁業署對漁船遭留置案件,完全無任何危機處理,有嚴重違失。

至於高市府海洋局、勞工局部分,監委認為,海洋局負責掌理外籍漁工的僱用及解僱,卻未積極依法執行有效監督,始終無法確實掌握在漁船工作的外籍漁工實際人數,且未查「黃姓船長」並未出境,卻能隨船返抵台灣,導致漁船返台期間竟由中籍人士駕船的重大違規。

另,勞工局檢查人員不熟稔業務,竟誤解我船員應優先適用「船員法」而非「勞動基準法」,於去年9月漁船返台實施勞檢時,認定無違失,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示釐清後,於去年11月底再度勞動檢查,才認定漁船船主違反勞基法規定,裁處4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

監察委員王美玉(左)、王幼玲(右)。(記者謝君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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