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酒駕最重判死 蔡碧仲:國際公約無置喙餘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併案審查刑法185-3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列席報告並備詢。(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針對酒駕刑事責任,行政院院會今早通過最重仍可判死刑的版本,不過前提是要符合刑法13條中,有殺人故意或未必殺人故意的情況;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今表示,未來大家一看就知道、法院可以判斷的,且符合刑法13條的情況,本來就可以判死刑,這是我們既有的死刑規範,國際公約也無置喙餘地。
立院司委會今併案審查「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等官員報告並備質詢;而在席間,政院也通過酒駕刑責最終版本,條文明定,酒駕致人於死,若情節重大,有故意殺人事實,可比照刑法殺人罪,最重可判死刑,未來將送立院審議。
民進黨立委何欣純質詢時,認為政院版本最重死刑的條件,與外界所認為的有落差,請蔡碧仲解釋。
蔡碧仲說,法務部於2月27日提出酒駕最重可判死刑的草案,而後送行政院審議,政院在3月11日、3月22日邀集相關部會與學者專家共同審議,有學者認為,死刑不符罪刑比例原則,也違反「兩公約」,而今天政院版出爐,最重仍可判死刑。
蔡碧仲指出,最近有一名檢察官偵辦酒駕案件,認為被告的行為有故意殺人或未必故意殺人,因此依殺人罪起訴被告,並具體求處死刑;「蘇院長(蘇貞昌)說這種行為等同殺人,跟我之前說的形同殺人,都是一樣」。
蔡碧仲表示,也就是說,未來大家一看就知道、法院可以判斷,且符合刑法13條的故意或未必故意情況,本來就可以判死刑,這是我們既有的死刑規範,國際公約也沒有置喙的餘地。
刑法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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