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富案、偽藥案主嫌落跑 監察院:防逃機制有漏洞
慶富案、偽藥案主嫌落跑,監察院認為現行防逃機制已生漏洞。(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獵雷艦詐貸案的慶富造船公司副董事長陳偉志,經法院裁定限制住居,卻17天未向派出所報到,逃逸無蹤,而後又發生偽造降血脂藥主嫌潘駿達逃逸案;監察院指出,由上述案例可見防逃機制已生漏洞;監院今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林雅鋒及楊芳玲的調查報告,促請司法院、法務部及警政署檢討改善。
監委指出,陳偉志涉犯詐貸案被雄檢起訴,命他需向派出所報到,卻於去年5月雄院開庭時逃逸,且未至派出所報到長達17日,期間雄院將報到業務囑託警方辦理,卻未切實與警方聯繫,警方也未適時回傳報到狀況予法院,致未能掌握被告行蹤,使其藉機逃逸。另,潘駿達逃逸案,也顯示防逃機制確有空窗。
監委表示,曾多次向司法院及法務部調閱偵審期間棄保潛逃被告的相關統計數據未果,造成無法對症下藥。另,限制住居的防逃效果薄弱,僅能沒收逃逸被告的保證金,難收嚇阻之效,應考量修正或補充限制住居規範,並增列棄保潛逃的制裁效果,增加被告逃逸成本,降低被告逃逸誘因,以提升司法訴追效能。
調查指出,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但院檢常以一紙未明列法律依據及辦理方式的公文,即囑託警方執行,不符刑事訴訟法規定。據警政署統計,近10年法院及檢察官囑託辦理報到每年皆達400件以上,至2013年起共有5年達900件以上,2017年及2018年更達1000件以上。
監委強調,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被告報到的主體應為法院及檢察官,防逃業務的主要發動者也是院檢,但院檢常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將上述業務委由警方辦理,警方迫於院檢逕予獎懲的權限,只能沉默接受,一旦發生辦理不力的情況,又淪為懲處的犧牲品,實非公允。
另,「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於1945年立法公布後,法條仍有「推事、設治局長、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士、保安機關、警備機關」等用語,早已不合時宜,實有通盤檢討的必要。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應共同考量警力業務的負荷情形,以及院、檢、警三方權責之分際,研議該條例之修正。
此外,酌定合乎比例的保證金,可增被告逃逸成本的不利益,但法官於審酌保證金時,尚無相關規定供其參酌,司法院似宜參考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提供予法官作為裁定交保金時參考,以昭司法訴追之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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