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20年老船 船舶檢查證書效期縮短至2年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船舶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船齡超20年的客貨船舶,其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2年。(資料照)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船舶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船齡超20年的客貨船舶,其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2年,違者處將新台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另,本次也修正「航路標識條例」,以配合離岸風電政策推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船齡超過20年的高齡客貨船舶,規定其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有效期限,從原本的5年縮短至2年,違者可處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以提高高齡高風險船舶的監理強度。
本次修法參考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安全管理國際章程的精神與做法,針對航商與船員平時對船舶的管養著手,藉由標準流程的制定,提升安全意識、品管能力及降低人為因素風險,建立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
修法條文規定,總噸位100以上、乘客定額超過150人的客船,以及總噸位500以上的貨船,需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並取得航政機關核發之評鑑合格證書,否則將被禁止航行,並處以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
另外,由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提案之「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也獲初審通過。此次修法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年齡逾65歲不得擔任驗船師之規定,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及符合就業服務法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的規定。
本次會議也修正「航路標示條例」,以配合離岸風力發電政策之推動,更強化航行的安全。三讀條文規定,海洋設施設置者經航政機構核准後,應於設施四周劃定安全區,設置航路標識及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航行安全及設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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