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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廠商排放有害廢棄物即負刑責

2018/03/12 19:4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只要企業排放有害廢棄物,無須達成「致生公共危險」等抽象要件,就有刑責。圖為102年間日月光涉嫌排廢水污染後勁溪,歷經輕判、改判,引起各界議論。(資料照)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草案」。若能完成三讀,只要企業排放有害廢棄物就有刑責,無須達成「致生公共危險」等抽象要件。

依現行「刑法」規定,排放有毒或有害廢棄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因「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過於抽象,導致排污大廠最後往往難科以刑責。多位朝野立委紛紛提出修法,刪除掉現行條文的「致生公共危險」等字句。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表示,這是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之一,應設立環境犯罪專章。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法務部有研議朝專章的方向修法,但目前是傾向區分個人與企業。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邦樑指出,過去的裁判結果有達到「致生公共危險」者,僅30件。

司委會遂接受法務部的建議完成初審,個人違法的部分仍須達成「致生公共危險」才論罪,另可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廠商或是業場所負責人、監督策畫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只要有排放有害廢棄物之事實,就可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更可重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案則需交付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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