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線停車引徐永明、李來希隔空互嗆 警方這樣說
徐永明臉書回嗆。(記者王冠仁翻攝)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昨參與反年改遊行後,昨晚於臉書上發文,指稱收到網友拍下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違規停車的照片,「還對現場員警指指點點,很囂張哦!」徐永明則發文回嗆,指稱是因為立法院周邊交通管制,配合員警指揮才在該處臨時停車;此外,李擅自公布他的車牌號碼違反個資法,已危及家人安全,「大家法院見」。
警方檢視李來希臉書上照片,發現事發地點在立法院旁的台北市青島東路、鎮江街口。
警方指出,該路口有畫設不得臨時停車的紅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依第55條「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不過,「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
但警方若要對徐永明開罰,檢舉人必須將相關證據正式送交警察機關或監理單位,實務上,若將相關照片放在臉書或網路上,警方並不會因此開罰。若李來希真的向警方檢舉,因罰則不同,警方會先查明徐永明是「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不過,若徐永明可以舉證他是因立院周邊交管,接受員警指揮才臨時停車,或當時他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就可不罰。
至於李來希沒有將徐永明轎車車牌打馬就放上臉書,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警方認為,李來希此舉恐有違法之虞。
根據個資法第2條第1款,車牌屬於「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雖然個資法第20條有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個資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但警方認為,檢舉違停雖屬增進公共利益,但應向警方檢舉,而非公布在個人臉書上。
李來希在臉書上聲稱徐永明違停。(記者王冠仁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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