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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報告 行政部門「反質詢」 各國未明文課責

國會改革為朝野立委攻防議題之一,立法院內為此提出多篇報告,以他山之石,說明主要民主國家的規範。(資料照)

國會改革為朝野立委攻防議題之一,立法院內為此提出多篇報告,以他山之石,說明主要民主國家的規範。(資料照)

2024/03/03 05:30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第十一屆立法院成立後,國會改革為朝野立委攻防議題之一,院內為此提出多篇報告,以他山之石,說明主要民主國家的規範。其中,有在野立委提議修法禁止行政官員「反質詢」,立法院報告則指出,各國國會對行政部門違反質詢義務,未建立相關課責制度。

立法院法制局自二月下旬陸續推出國會改革議題的報告,目前已近二十篇,介紹民主國家國會的相關配套;其中「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一文,提到他國如何看待質詢與反質詢的情形。

報告中提到,綜觀內閣制或混合制國家,國會議員有「質詢」權限,做為監督政府的主要工具。法制雖賦予議員質詢權,行政官員自有答復的義務,但行政官員如有反質詢或實問虛答等不當情形,這些採取質詢制度的國家,對此未明文規定課以其法律上責任。

報告強調,行政官員言行主要透過公報紀錄與錄影轉播等向社會公開,而被追究相應的政治責任。例如日本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對內閣虛偽、迴避答辯或「反質詢」之法律效果無明文規定。

立院報告並指出,依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立委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針對官員虛偽答復,現行法律並未規定其法律效果。此外,立法院現行議事規範對於「反質詢」未明文規定,但部分地方立法機關的議事規則,則有禁止「反質詢」規定。

另,主要國家國會為遂行國會調查權能,對調閱文件、陳述意見、出庭作證、虛偽證言、妨礙調查、保密規定、傷害國會尊嚴等違反義務者,均處以行政罰或刑罰。而在我國,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賦予立法院享有一定調查權,但有論者認為現行體制下,立院行使調查權將與司法院及監察院調查職權產生爭議,有違憲擴權之虞。另有論者說,經七次修憲後,五權體制已實質不復存在,欲以五權憲法體制否認立法院調查權,已難成理。各界意見不一,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仍待討論以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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