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取得日產正當? 國民黨:依訓政時期法令
國民黨行管會主委邱大展召開記者會強調,當年取得的日產轉帳於法有據,完全是根據訓政時期國防最高委員會的決議,而且這些決議迄今有效。(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明天將針對國民黨取得日產進行聽證,以認定是否應移轉為國有或追徵價額,國民黨今天搶先出招,由行管會主委邱大展與委任律師張少騰召開記者會強調,當年取得的日產轉帳於法有據,完全是根據訓政時期國防最高委員會的決議,而且這些決議迄今有效。
國民黨主張,國民黨是在對日抗戰結束後,以人民團體身份接受中華民國政府以日產,做為該黨對日抗戰的補償,符合當時有效法令,也沒有違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四條所規定「政黨本質」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的情形,屬於該黨合法且非不當取得的財產,不應移轉國有或追徵價額。
邱大展指出,國民黨所有的文件檔案只有「轉帳」,沒有「撥用」兩字,所謂「撥用」名詞是今日政府單位所使用,但內政部在民國八十九年對於這兩名詞又說得不清不白,還要求由國有財產局解釋,但國產局又未對「撥用」名詞做出說明。
他強調,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規定從民國三十八年起追究,但民國三十六年才開始行憲,國民黨透過轉帳取得日產是依據是訓政時期的法令規定。
張少騰則指出,在對日抗戰結束後,民國三十五、三十六年間,國防最高委員會曾經做出三次決議,針對抗戰時期有犧牲的人民團體或個人,相關毀損由戰敗國賠償中華民國政府,政府再轉賠人民團體或個人,完全是從戰爭損害賠償的角度來認定,由於當時國民政府資產不多,當然是把日本政府留在中國大陸以及台灣地區的資產,拿來賠償受損人民及人民團體,這樣的決議是依據訓政時期約法,具有法律效力,黨產會今日引用的相關文件則是依據民國三十六年行憲之後才有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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