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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問題多 監院要求行政、司法院檢討

2017/01/11 17:13

監察院今通過調查報告,認為現行測謊鑑定無統一相關規範,容易產生冤獄,也可能悖離事實,應研訂一致性標準作業程序,落實司法改革。圖為測謊模擬情境。(圖為刑事局提供)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監察院今通過調查報告,認為現行測謊鑑定無統一相關規範,調查局、刑事局、憲指部3單位規範不同,甚至僅為行政命令位階,其結果卻引為刑事證據,容易產生冤獄,也可能悖離事實,應研訂一致性標準作業程序,落實司法改革。

民間司改會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2014年向監院陳情,質疑現行測謊鑑定證據力,監院今通過監委王美玉、仉桂美調查報告,認為測謊鑑定問題多,有改善必要,要求行政院相關機關、司法院檢討。

仉桂美強調,台灣的測謊定位在鑑定技術,相較於西方民主國家落後許多,德國已入法禁止作人格權侵犯的測謊實驗,而台灣還只用行政命令規範,連法規都不是,有在作測謊的調查局、刑事局、憲指部各有各自行政規則,「對民主政治是非常恐怖的事情」。

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向監院質疑法務部前調查專員李復國進行的測謊可信度,監院調查李復國經手多案,其中包含「江國慶案」、「呂介閔被訴殺人案」、「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等,認為有多項施測瑕疵,監院報告要求,行政院重新檢視李復國退休前20年施測案件有無程序及判讀結果瑕疵。

監院報告指出,測謊具有侵害個人內心自由的心理檢查性質,甚至侵犯被告「緘默權」,並侵害「不證己罪」的憲法基本權,雖測謊須經被告同意,但被告可能懼於拒測會遭國家不利認定而同意接受測謊,被告同意的真摯性有疑義。

監院報告也指出,相關機關雖認為測謊有極高準確率,但實際上測謊不如DNA鑑定等科學檢驗結果有「再現性」,重複檢驗不見得會出現相同結果,取決施測能源能力,而各機關對測謊人員的要求也所不同,甚至標準作業程序也不一致,還有不同機關作出不同測謊結果的情形。

監委表示,球員不應兼裁判,否則測謊公正性容易受質疑,相關機關應評估將測謊拉到法律位階,而不只是內部的行政規則,並檢討測謊鑑定,落實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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