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修正案初審通過 飼主騎車、開車不得遛狗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希望大家回歸以步行方式遛狗。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蔡淑媛攝)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過去曾發生飼主一邊開車、騎車以附繩鏈方式遛狗,導致寵物不堪負荷遭拖行甚至受傷的情形,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希望大家回歸以步行方式遛狗。
未來若以汽、機車牽引寵物,未達動物受傷狀況,將要求飼主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就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使動物受傷則立即開罰。
現行動保法規定,若未提供適當照顧,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初審通過條文則提高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 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若使用藥物、槍械導致複數動物死亡之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現行動物保護法僅規定不得「宰殺、販賣」狗、貓屠體,但仍有吃狗、吃貓事件傳出,初審通過條文因此也修正為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違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未幫寵物絕育且未申報及提出繁殖管理說明,或未申報繁殖需求而繁殖寵物者,同樣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此外,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者,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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