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走完司法才能特赦? 姚立明拿法條開轟
2016/04/11 23:48
姚立明呼籲,蔡英文特赦陳水扁給人的觀感是彼此護短,但馬英九特赦陳水扁有和解的意味,兩者的意義不一樣。(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針對朱立倫日前受訪時表示,特赦前總統陳水扁應等司法程序走完才討論,姚立明晚間於政論節目拿出法條開轟「亂講!」並指出赦免法第三條並沒有規定特赦者必須是「宣告判決確定者」。
姚立明晚間於政論節目《新台灣加油》表示,赦免法第三條指出「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並沒有規定特赦者必須是「宣告判決確定者」,也就是說特赦是罪還在,但是免除刑的執行。
而同為來賓的法治時報社長黃岳宏則舉前總統李登輝為例,他表示李登輝在1990年上任的第一天,就啟動憲法賦予總統在法律外的一個特別權力,將美麗島事件的受刑人通通赦免,唯獨施明德不承認自己有罪不接受被赦免,才因此多坐了4年的牢。
姚立明也呼籲,蔡英文特赦陳水扁給人的觀感是彼此護短,但馬英九特赦陳水扁有和解的意味,兩者的意義不一樣。
法治時報社長黃岳宏表示李登輝在1990年上任的第一天,就啟動憲法賦予總統在法律外的一個特別權力,將美麗島事件的受刑人通通赦免。(圖擷自三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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