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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巧芯提案刪減監委出任資格 李俊俋:限縮總統提名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9日審查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右)列席備詢。 (記者羅沛德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9日審查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右)列席備詢。 (記者羅沛德攝)

2024/04/29 15:34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9)日排審由國民黨立委徐巧芯等17人所提出的「監察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要求擔任監委者應不具政黨色彩,因此刪除民代等出任監委資格、10年內有出席政治活動者亦不得出任。對此,監院秘書長李俊俋指出,此舉將限縮總統提名權及人才的多元性;另,重點在於當了以後不要參與政治活動,而不是當之前曾經參與什麼政治活動。

針對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監委出任資格,徐巧芯等人提案主張,監委應超脫黨派,不具政黨政治色彩,該條文第1款「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第6款「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有違監察人員之精神,因此提案刪除。

對此,李俊俋表示,相關條款均有助廣納賢士,且所定相關經歷對監委行使職權有正面助益。經統計,第4、5、6屆適用第1、6款的人數分別為:6人及3人(計9人);5人及7人(計12人);5人及4人(計9人),合計各占當屆監委總人數31%、41%、32%。如將該2款刪除,恐有限縮總統提名權之虞。

另,對於徐巧芯提案增訂第3條之2,「十年內有加入政黨或參與任何政治活動者,不得為監察委員。」李俊俋則說,由於草案並未明確界定「參與任何政治活動」的定義及其範疇,實務執行恐有認定窒礙及查證困難,也有限縮總統提名權之虞;惟以上修法事涉立法決策,擬尊重立委的共識。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質詢時則強調,依過去慣例,他印象中幾乎未曾看到只有1位委員提案,也沒有行政院版本、沒有和其他委員案子併案討論,委員會上午就討論1位委員的提案。他認為除非有時間緊迫性,例如法律效期快到了,或是有高度共識,否則在場委員提案那麼多,也未獲排審,這樣的議程安排令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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