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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護照防潛逃 監委:宜立法有法源依據

2016/03/31 18:55

監委江明蒼今天傍晚受訪表示,涉及憲法保障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若要防止重大犯罪者在判決確定未執行前潛逃出境予以註銷護照,宜立法規範,才不會因沒有法源依據,引發侵犯人權等爭議。(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避免重大犯罪者在判決確定後未執行前潛逃出境,監委思考比照違規吊銷駕照的方式,建議行政部門撤銷這些人護照並限制出境的可能性,不過,監委江明蒼今天傍晚受訪表示,涉及憲法保障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若要防止重大犯罪者在判決確定未執行前潛逃出境予以註銷護照,宜立法規範,才不會因沒有法源依據,引發侵犯人權等爭議。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召集人江綺雯則表示,重大經濟罪犯潛逃到國外者不少,但是否要立法明確規範重大犯罪者在判決未執行前撤銷其護照,也要看立法院的態度。

重大經濟罪犯、刑事被告棄保潛逃屢見不鮮,其中又以潛逃到中國者居多,包括前立委羅福助、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等人,都是利用都是判決確定後、等待入監的「空窗期」潛逃,並且傳出他們潛逃到中國大陸。

江綺雯、江明蒼等多位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成員3月29日巡察外交部南部辦事處,聽取處長李南陽的簡報,瞭解辦事處業務推動等情形,雙方並針對漁務糾紛的處理情形、護照核發流程防弊作為、海外販毒、重大罪犯申辦護照的處理方式等問題交換意見。

在巡察時,有監委認為,為避免重大犯罪者非法潛逃出境,似可思考比照違規吊銷駕照的處理方式,撤銷其護照並限制出境。在場的外交部官員則表示,目前政府尚未這樣做。

江明蒼則認為,涉及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若要將其護照註銷,必須有法源依據,若無明確的立法依據,恐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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