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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視手術變遠視 判醫賠72萬

2007/09/04 06:00

〔記者余雪蘭/嘉市報導〕嘉市信合美聯合診所前眼科醫師楊元凱為未滿十八歲的游姓女生進行雷射近視手術,不料術後變成遠視;游女因而控告醫師過失傷害,但醫審會鑑定無醫療過失獲不起訴,游女提出民事求償,法官裁定診所及醫師應賠七十二萬餘元。

目前就讀博士班的游女,在八十九年時到嘉義市信合美聯合診所接受楊元凱醫師進行雷射近視手術,之後回診,卻發現手術導致遠視及輕度散光,游女指訴,該診所另名醫師告訴她,因楊元凱雷射劑量設定過多,導致手術殘留遠視,指控楊元凱在手術前並未告知手術後可能產生遠視的後遺症,且曲解、隱瞞所使用的雷射近視儀器原廠因安全原因,規定施用者需滿廿一歲的規定。

經鑑定醫師無過失

被告辯稱,該案經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並無過失,已不起訴處分,且施作時,患者家長簽署雷射手術同意書上已載明「因個體差異手術後有過度矯正、矯正不足、屈光回退」等風險,而游女當時差三個月滿十八歲,楊元凱曾問她是否等到滿十八歲再做,惟游女表示暑假有活動,而滿十八歲後再手術是為避免日後近視增加或再出現。

法官調查後,認為被告明知原告未滿廿一歲,施此手術不安全,該雷射儀器產品說明書上亦載述「雷射手術系一項對病人眼角膜所施永不可回復或不可改變的手術」。

法官認違說明義務

同意書上雖載明有「過度矯正、矯正不足、屈光回退」等風險,但係專業用語,若非專業人士實難理解;認定被告違反說明義務,隱瞞、曲解雷射近視手術,使原告無法正確評估手術風險,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判決診所與醫師應連帶給付使用遠視隱形眼鏡到八十一歲的費用為五十二萬三千餘元及精神慰撫金廿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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