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團體感謝大法官衡平生態!保障狩獵文化 不等同有狩獵權
2021/05/08 05:30
律師團並與聲援團體聽完宣示後於司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並齊喊口號:「還我自主狩獵、獵槍要除罪、獵人要回家」。(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大法官會議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發布解釋,宣告部分違憲,其中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或祭儀需要事前申請並經過核准的部分違憲,除此之外,應事先經過申請。
動團聯合發出聲明表示,國家制度性保障狩獵文化,並不等同集體原住民族擁有「狩獵權」,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感謝大法官衡平考量,讓生態保育可持續。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等動保團體代表共同發出聲明,強調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狩獵權」或「狩獵文化權」,並表示權利此一概念基本上是以「個人」為指涉對象,例如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財產權、宗教信仰與言論自由、選舉與罷免權利等,不適合將某種權利賦予特定集體的族群。
聲明表示,若要恢復原民的狩獵文化,也必須考量現在的變遷,要隨著社會與環境變遷來檢討,且關乎環境與生態的部分是全民的共同財產,政府要審慎評估。
陳玉敏感謝大法官衡平考量,大法官衡量事前申請有助於管理野生動物的資源,但也指出,現有規定要原民遭逢喪葬需狩獵,且要提出狩獵的數量、種類等,並不符合狩獵本身「不預期」的常理。
陳玉敏強調,本次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並非是動保團體的勝利,是理性討論後得到的社會集體決定,大法官會議做出的解釋對國家生態維護很重要。
林務局:儘速修法 符釋憲精神
農委會林務局局長林華慶說明,該局後續會在確保野生動物資源永續的前提下,尊重原民文化傳統狩獵需求,貼近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禁忌,儘速檢討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原住民族狩獵管理辦法,提出符合原民文化精神且有效的管理模式,落實大法官會議釋憲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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