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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擬翻修民法 配偶「有過失」離婚仍可拿贍養費

2017/11/23 06:00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昨表示,法務部研擬修改民法「贍養費條款」,未來「有過失」的配偶在離婚後,如面臨生活困難,將可請求贍養費。(記者項程鎮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不少婦女離婚後,因謀生能力有限而面臨生活困境,法務部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規定,研擬修改民法「贍養費條款」,未來「有過失」的配偶在離婚後,如面臨生活困難,將可請求贍養費。法務部已將草案函請各政府機關提供意見,近日會將草案公告於官網,徵詢各界意見。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昨指出,現行民法「贍養費條款」,把離婚過失和離婚後的贍養費責任連結在一起,規定請求贍養費的配偶要在「無過失」、經「判決離婚」且「生活困難」時才能請求贍養費,不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規定。

協議離婚 也能要求贍養費

鍾瑞蘭表示,根據該公約規定,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各國應修改「過錯離婚規定」,以補償妻子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經濟的貢獻。此外,現行法規限定僅「判決離婚」能請求贍養費,此部分也將一併修法,未來即使是「協議離婚」、「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也能請求贍養費。

為社會正義 增列「惡男條款」

不過,社會上不時有失業惡男對妻子家暴,媳婦虐待婆婆、後母虐待丈夫前婚生子女等事件,根據上述修法意旨,惡男、惡媳或後母離婚後若生活困難,也將有權請求贍養費,不符社會正義,法務部將同時研擬增列「惡男條款」,故意侵害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者將可免除、減輕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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