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之爭!寶來文創控剽竊 鼎泰豐︰合法使用
寶來文創負責人徐華文指控鼎泰豐剽竊青蛙著作。 (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楊雅民/綜合報導〕寶來文創公司負責人徐華文昨指控,鼎泰豐公司剽竊包仔、籠仔及青蛙著作,一審台北地院竟認為寶來文創同意,判鼎泰豐及其負責人楊紀華無罪,徐強調「一審見解完全是擴張解釋」;北院指理由已在判決書中交代,尊重當事人上訴權利。全案已上訴二審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中。
寶來文創指出,從九十七年起與鼎泰豐合作,由寶來文創為鼎泰豐設計生產包仔、籠仔等吉祥物及相關產品,置於鼎泰豐寄賣,著作人是寶來文創;隔年因鼎泰豐請求,同意將包仔、籠仔的「立體商標」讓給鼎泰豐,未同意轉讓「平面商標」權,鼎泰豐卻私自註冊平面商標,一○四年更無預警通知終止合作關係,害寶來文創生產的上萬件產品,一夕間如廢棄物堆在倉庫,損失慘重。
寶來文創認為,對方還聘用設計包仔、籠仔的設計師,有組織的剽竊,連青蛙著作也使用,提自訴控告鼎泰豐及楊紀華違反著作權法。
北院認定,鼎泰豐申請註冊平面商標有經寶來文創同意,雙方合作期間,寶來文創有缺貨情形,也知道鼎泰豐自行開發包仔、籠仔商品並生產販賣,提訴前未明確告知不得使用,判鼎泰豐無罪。
徐華文昨天說,他們只同意對方註冊立體商標,不含平面商標,且對方指稱寶來缺貨的品項與私自生產的產品不同,更何況不論授權範圍,鼎泰豐都不得擅將商標改作、變形。
鼎泰豐公關主任吳怡蓉表示,寶來曾同意鼎泰豐使用相關圖樣(包仔、籠仔)申請商標,鼎泰豐是在行使自己的商標權,於產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是合法行為,對被指侵權,鼎泰豐深感不解、遺憾。
寶來文創的籠仔著作(圖右),與鼎泰豐註冊的商標(左)。(記者王定傳攝)
寶來文創的包仔著作(圖左)與鼎泰豐的商標(右)。(記者王定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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