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屏縣沙灘車管理自治條例三讀通過 未滿18歲單獨玩至少罰3千
屏縣的沙灘車活動多出現在恆春半島一帶地區,墾管處強調,依據國家公園法規定,墾丁國家公園內禁止沙灘車活動。(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提供)
〔記者羅欣貞/屏東報導〕國內沙灘車事故頻傳,屏東縣政府為強化落實管理,訂定「屏東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經屏東縣議會10月22日三讀通過,11月函請交通部觀光署備查,縣府表示中央備查後即可公布實施,這是創全國首例由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將沙灘車納管並研訂罰則之舉,彰顯政府法制化治理決心。
自治條例規定,針對遊客,未滿18歲以上者不可單獨從事沙灘車活動,違者可處3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至於針對違規業者,最重可以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或撤照。
屏東縣政府交通旅遊處表示,有感近年來,恆春、滿州一帶的沙灘車活動吸引了大量遊客來體驗,但隨著活動的風險也相對增大,故發生了數起沙灘車翻車事件,輕者造成遊客皮肉之傷,嚴重者也曾發生致死的事故。縣府發現這類事件通常與遊客操作前未對器材有一定認識或操作中使用不當等因素有關。
「屏東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訂定的主要目的是規範沙灘車的使用範圍,及輔導業者應建立標準化的管理,並要求建立對事故應變機制,及對不遵守規定之業者及遊客落實管理。同時,加強對遊客的安全教育,提醒遊客駕駛沙灘車時更要謹慎。
交旅處說明,為加強沙灘車使用安全,縣府也依行政院指示沙灘車活動應朝「導禁兼施」方向輔導,並兼顧「生態與安全」的原則執行,故參照交通部函頒「沙灘車管理指引」作為管理依據,訂定本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對業者及遊客等行為納入相關管理措施,以保障遊客安全。
條例主要內容包括,對於業者資格及營運計畫的審查,研訂遊客體驗年齡的限制,及相關營業環境及相關營業車輛及器材設備等安全設備的要求如騎乘時穿戴安全帽等。並限制沙灘車僅可就申請的區域可做行駛,減少意外風險。另也規範定期檢查與維護沙灘車需定期接受安全檢查和維護,確保車輛狀況良好。也加強規範對遊客的安全教育和指導,提醒遊客亦應遵守相關騎乘規定,避免在不安全的情況下駕駛沙灘車而產生意外。
交旅處長黃國維表示,自治條例即日起公布實施,籲請有心永續經營的沙灘車業者提計畫報縣府審查,此外,為讓各界有所依循,將與滿州鄉公所合作,成立沙灘車示範場域,預計明年(2025年)成立。(16:58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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