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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警察入國小抓學童 分局長:非現行犯無急迫、執法有瑕疵記申誡

    台中市警局第一分局長鍾承志說,學生並非現行犯,亦無危險急迫,員警應該通知家長監護人,帶學生到派出所,而非進入校園帶走學生,執法過程有瑕疵,記申誡處分。(圖擷取自台中市警局第一分局網站)

    台中市警局第一分局長鍾承志說,學生並非現行犯,亦無危險急迫,員警應該通知家長監護人,帶學生到派出所,而非進入校園帶走學生,執法過程有瑕疵,記申誡處分。(圖擷取自台中市警局第一分局網站)

    2024/12/02 15:3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議會今日總質詢,議員李中質詢說,台中一所小學有學生拿樂樂棒打老師,老師隔天報警,警方竟在無傳票且沒有監護人陪同下,直接進學校把學生帶回警局,校方也未阻止,毫無法律概念,對此,台中市警局第一分局長鍾承志說,這位學生年滿12歲,但案發是今年3月26日,學校(老師)報案是翌日(27日),學生並非現行犯,亦無危險急迫,員警應該通知家長監護人,帶學生到派出所,而非進入校園帶走學生,執法過程有瑕疵,記申誡處分。

    李中指出,事件發生在今年3月,有學生跟老師在體育課時發生衝突,結果老師壓住學生,學生拿樂樂棒揮手打了老師,隔日學生有向老師道歉,不料老師竟報警,兩名員警到學校後竟直接把學生帶回派出所甚至要移送少年法庭,家長接到電話嚇壞趕到警察局。

    李中強調,最離譜的是,警方在沒有傳票情況下竟將7至12歲的學童直接帶走,學校也沒有人阻止,怎可因老師堅持就讓警察帶走學童,家長信任學校把學生送到學校學習,結果竟是要去警局帶回學生,家長不滿校方做法向他投訴。

    刑法等法律修正後,未滿12歲兒童違法,法律並不罰(除罪化),對此,台中市警局第一分局長鍾承志說,這位學生年滿12歲,學校老師是翌日報案,學生已經不是現行犯,另外,案發已經1天,沒有急迫危險性,警察應該是通知監護人家長,帶學生到派出所製作筆錄,進入校內帶走學生,執法程序有瑕疵。

    他強調,警方是接獲報案,才有進入校園之舉,但把學生帶回派出所之後,有通知監護人(家長)陪同偵訊,至於報案的老師,原本要提傷害告訴(告訴乃論之罪),但做筆錄之後,又改變心意說,要保留法律追訴權,警方遂把此案,函送少年法庭。

    一分局今天中午發表說明,本案員警進入校園協同學生返所釐清緣由,執法程序未臻周延,致觀感不佳,已查明疏失並處分在案,本分局持續加強宣導同仁,進入校園處理案件應恪遵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規定及流程,以確保校園自治權利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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