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沙灘車騎出「黃土拉鍊」業者判無罪 墾管處:不會停止取締
墾丁沙灘車騎出「黃土拉鍊」景觀。(資料照,墾管處提供)
〔記者蔡宗憲/屏東報導〕墾丁國家公園境內3、4年前興起違法沙灘車活動,其中水蛙崛社區的大片綠草地,一度出現不少被沙灘車騎出的「黃土拉鍊」,地貌遭嚴重破壞,墾管處除開罰還以「破壞程度嚴重」送辦,雖法院認為舉證不足無罪,但墾管處強調取締工作不會停止。
檢方起訴主張林姓等4人經營沙灘車,在墾丁國家公園特別景觀保護區內龍磐公園、水蛙窟草原經營沙灘車,並招攬遊客夜賞梅花鹿、觀星,次數多達2688次,並涉破壞木柵欄,屏檢依違反國家公園法、妨害公務等罪起訴,並向法官建議從重量刑,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檢方的舉證不足,4人無罪,全案可上訴。
2020年當時透過空拍及環境紀錄畫面,看得到水蛙崛社區的大片綠草地,出現不少被沙灘車騎出「黃土拉鍊」,地貌遭嚴重破壞。墾管處發現,該土地因長時間行駛壓輾,地面植被遭破壞失去保護,深溝受雨水、表面受強風影響,產生沖蝕。龍磐草原為長年風吹砂堆積地層,因地表植被遭輾壓死亡後缺乏保護。復因沙灘車駕駛任意變化路線,數次壓輾即擴增裸露面積,土壤沖蝕擴大,且屢經勸導不停止,違法情節重大,致生特別景觀區地貌嚴重損害。
不過,屏東地院審理認為,不論依個別或加總的次數,尚不足以證明已達到「情節重大致生嚴重損害」程度,林姓父子各3次、龔、尤男各1次。若單純以次數,尚難認達情節重大。
近期因管理飽受抨擊的墾管處則強調,法院仍認定有違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7款(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第8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應依同法第26條規定,受行政罰之制裁。未來將依墾丁國家公園區內之禁止事項「六、禁止從事沙灘車、滑沙、陸上風帆等遊憩活動。」針對從事沙灘車「遊客」每次每人罰款3000元,並與保七總隊第八大隊加強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