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制定「寵物生命紀念自治條例」草案 業者3年換證1次
高雄市犬貓登記數量是全國第三名。(記者陳文嬋攝)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雄市犬貓登記數量達30萬隻排名全國第三,動保處制定「高雄市寵物生命紀念自治條例」草案,管制業者依法登記,每3年換證1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稽查、取締,違規情節重大得勒令停業等,將於議會審議通過後,報中央核定後公告2年實施。
高雄市動保處廣納各方意見,制定「高雄市寵物生命紀念自治條例」草案,建立寵物生命紀念管理制度,以保障民眾權益。動保處說,草案針對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賦予更明確規範,搭配近期中央對設施土地審查法令發布,可加速業者申請合法經營的行政程序,並納入業者為寵物屍體火化處理服務收費的審議機制,未來對於業者商業行為規範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將更加完整。
草案明定業者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才得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3年;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寵物生命紀念業,處2萬元至10萬元,並得勒令停業,未停止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出入業者營業場所稽查、取締,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可罰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按次處罰,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業。
此外,業者經營寵物屍體火化處理服務,收費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得設費率審議會核定收費規定,業者未依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規超收費用,可罰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按次處罰,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業。
動保處指出,業者經查申請書等文件虛偽不實、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經查無營業事實、公司或商業登記已撤銷或廢止、許可證記載事項變更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書面通知限期未改善,得撤銷或廢止經營許可。自撤銷或廢止日起,同1負責人於同1營業場所,2年內不得再申請許可。
動保處說,業者發生停業、歇業時,營業場所存放的寵物屍體、骨灰應依安置及處理計畫妥適安置,並提供消費者服務資訊,違者可罰3000至1萬5000元,限期改善未完成得按次處罰到改善為止。
高雄市打造全國首座寵物樹灑葬合法專區受歡迎。(記者陳文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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