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頭版廣告控訴「獵鷹被判刑」 他批評政府違憲、違法
買頭版報頭廣告控訴「獵鷹被判刑」,他批評政府違憲、違法。(記者蔡宗憲攝)
〔記者蔡宗憲/屏東報導〕今天《自由時報》頭版左上方出現一個特殊的廣告,內容寫著「候鳥大量光臨可獵捕是法律」等內容,令不少民眾看了一頭霧水,本報找到刊文的屏東縣恆春居民王思明,他強調,司法機關從未提出「過境候鳥族群量是否逾越環境容許量」,取締獵捕實在於法不符。
這個特殊廣告寫著「候鳥大量光臨可獵捕是法律,行政、檢察、司法體系憑什麼非法剝奪?我控訴!我抗議!『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特殊的訴求引發不少民眾討論,也好奇有什麼委屈要透過這樣方式訴求。
長期爭取恆春住民權益的王思明說,多年來獵鳥人在刑訊筆錄中,面對「你知道灰面鵟鷹(伯勞)的族群量沒有超過環境容許量嗎?」答案都只能說「是的」,但法官判刑從不用花力氣找證據證明「族群量沒有超過環境容許量」,其實國內根本沒有任何數據或研究,能佐證這些過境候鳥數量究竟是否低於「野保法」中提及的環境容許量。
王思明指出,爭取這項住民自祖先開始的狩獵習慣,主要是一名為了打獵多次進出監牢的居民潘先生,從他遭判刑的多次案例中,發現「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及「族群量超過環境容許量」經主管機關公告後,是賦予人民獵鷹的權利,政府提不出相關數據卻將人民判刑,多次向各機關陳情也未收到完整答覆,只能透過網路及登報方式控訴,未來仍會持續爭取當地民原有的權益。
對於這項與眾不同的訴求,法界人士認為,「野保法」中「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能做獵捕,前提是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其可利用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但無論是灰面鵟鷹或伯勞鳥,不僅沒有逾越環境容許量的事實,更沒有主管機關許可過,指控政府執法機關剝奪獵捕權益,說法有待商榷。
恆春半島多年前獵鷹狀況多。(資料照,記者蔡宗憲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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