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污專法上路 納管89%HAPs
環保署訂定發布「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將納管全國固定污染源89%有害空氣污染物(HAPs)排放量。(記者羅綺攝)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環保署今日訂定發布「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先納管22項物種,訂定包括8項重金屬及14項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管道及周界標準,預計可納管全國固定污染源89%有害空氣污染物(HAPs)的排放量。
HAPs對民眾健康影響重大,各界均相當關注,環保署已針對廢棄物焚化爐、電力業、氯乙烯製程等特定行業別訂定HAPs排放標準,並進行管制,接下來則將對整體固定污染源排放HAPs加強管制。
環保署表示,這次因應107年修正公布的《空氣污染防制法》新增第20條第3項規定,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及防制技術可行性訂定HAPs排放標準值,透過檢視我國產業HAPs排放現況及檢測數據等本土化資料,並參考物種致癌性、大氣環境濃度及檢測方法等篩選出優先管制HAPs,訂定排放管道及周界標準,以推動全國工廠HAPs減量工作。
至於這次有害標準尚未納入的物種,環保署說,多數仍可由現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予以管制。這次所訂排放管道標準與固定源排放標準計算方式一致,其中除鉛及鎘等2項定值已有加嚴外,其餘20項污染物換算常數也有調整加嚴;周界標準部分則有19項物種加嚴。
環保署指出,考量工廠因應及防制設備改善時間,將就部分空氣污染物分階段訂定不同施行日期,其中新設污染源自今年7月1日起直接適用較嚴標準,而既存污染源採兩階段加嚴,於今年7月1日適用第1階段標準,112年7月1日適用第2階段標準。
環保署說,針對未能符合第2階段較嚴格排放標準值的既存污染源,可於111年7月1日前提出風險管理計畫,並經地方環保機關核定後,給予2年以內改善期程以符合規定。
另外,針對既存污染源提出風險管理計畫可符合優於第2階段標準,考量其製程需汰換、增設污染防制設備或製程調整致施工期間未能符合第2階段標準,至114年7月1日前可適用第1階段標準。
環保署表示,後續將建立風險管理計畫撰寫及審查等執行方式,並提供諮詢窗口以協助業者撰寫風險管理計畫,也將強化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訓練制度,培訓人才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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