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擬告許冠澤討罰款 教部:應先輔導 不得已再求償
東華大學前學生會會長許冠澤,不滿東華大學校方規劃學生機車停車位不當,逕對違停學生處以罰款,以拒繳清罰款方式抗爭,被東華校方扣住畢業證書。(資料照)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東華大學前學生會會長許冠澤,不滿東華大學校方規劃學生機車停車位不當,逕對違停學生處以罰款,以拒繳清罰款方式抗爭,被東華校方扣住畢業證書,許冠澤不服向教育部提訴願,教育部裁定前,東華校方退讓願意發畢業證書,但也要循法律途徑索討罰款。教育部表示,學校站在教育單位立場,應該先輔導,輔導無效,確不得已,再依法求償。
許冠澤則表示,他拒繳剩下的6千元罰款,以凸顯東華大學體制和交通政策大有問題,遺憾的是校方至今仍在思考「如何保住面子」,所以最後決定以發給畢業證書換來訴願的「不敗訴」,卻未對他指出的交通問題給予回應。
許冠澤表示,東華交通問題罄竹難書,以此次爭議罰款而言,大學究竟有無權力對學生罰款?其金額如何訂定、怎麼衡量?收去哪裡、如何使用?這些從來沒有被交代清楚。東華大學實際上自己也知道自己遊走在法律邊緣,所以在法規正式名稱為「交通違規處理費」,而不叫罰金或罰鍰,遊走在灰色地帶。
對於學生未完備校內依正當程序訂定的離校手續,因而衍生財產管理或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爭議,教育部表示,學校站在教育單位之立場,應優先採輔導或導正方式,經輔導或導正無效,確不得已,學校亦得依相關法令求償或採取其他必要作為,以維護校園管理。
針對許冠澤提出的訴願案,教育部說明,教育部依法受理,將在完成訴願審議後,回復訴願者訴願結果。
東華大學以許冠澤未完成離校手續,不發畢業證書。教育部表示,依學位授予法第5條規定,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即由大學授予學士學位。
至於何謂「畢業條件」?教育部表示,參照大法官釋字第563號解釋,必須符合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但此資格條件必須與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有適切之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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