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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縣議會通過食安自治條例修正案 豬肉與產製品不得含瘦肉精

2020/12/02 14:31

雲林縣議會今天通過「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嚴拒含瘦肉精豬肉。(記者林國賢攝)

〔記者林國賢/雲林報導〕雲林縣議會今天三讀通過「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未來於雲林縣內販售、使用的豬肉肉品、可食部位及其他相關產製食品皆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含瘦肉精),違者處6萬至2億元罰款,並可公告禁止於雲林縣販售。

修正案明定,食品業者所使用或販售之豬肉品、可食部位與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並應明確標示原料原產地,違反者依食安法從重辦理,雲林縣政府並得以公告禁止於本縣販售或限制販售方式。

未來,雲林縣販售之豬產品如未明確標示原產地,將裁處3至300萬元;如產地標示不實,依同法裁處4至400萬元;殘留萊克多巴胺超過食安法規定者,處6萬至2億元。

另雲林縣府並得依產品風險及危害,公告禁止違規產品於本縣販售,或要求販售業者專區販售或以特殊標示警示消費者等限制販售方式。

雲林縣長張麗善感謝議員支持修正案,對於全民健康,縣府一定捍衛到底,衛生局目前也印製標示貼紙供業者張貼使用,並加強宣導與輔導,明年起將加強稽查,希望食品業者確實標示勿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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