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一中承諾書」未開罰 教部:大學對法規認知偏差
教育部今再說明,106年3月發函調查發現國內有72所大專院校簽署一中承諾書及聲明書,內容限制講學空間,影響學術自由,已違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精神,惟當時考量學校出具相關書面文件係多年來的普遍現象,顯示對法規認知及解讀有所偏差,故教育部僅先發函糾正。(記者林曉雲攝)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國內公私立大學數年前被踢爆為招收中國留學生及研修生,應中方要求私下簽署「一中承諾書」等政治聲明,教育部清查出72校有簽一中承諾書,但最後僅糾正、未開罰。教育部今晚說明,大學當時對法規認知有偏差,教育部因此僅先發函糾正,後也要求學校在簽署前1個月報部審查,教育部均會同陸委會共同嚴查,以確保未有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等之虞。
教育部表示,106年3月發函調查發現,國內有72所大專院校簽署承諾書及聲明書,為中方未報核書面文件,非兩岸交流必要條件,且內容限制講學空間,影響學術自由,已違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精神,但當時考量學校出具相關書面文件係多年來的普遍現象,顯示對法規認知及解讀有所偏差,故教育部於106年3月20日先發函糾正,並告知之後若有違反規定者,將依兩岸條例第90條之2規定進行裁罰。
教育部表示,雖尊重兩岸教育交流,但須確保學術自由及兩岸平等互惠交流,並且不能違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精神,自106年3月通函之後,如有大學校院未依兩岸條例第33-3條報部卻擅自簽署兩岸校際合作書約,教育部主動查處,並依兩岸條例第90-2條規定予以裁罰 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教育部表示,已於106年3月21日通函各大學校院,重申兩岸校際交流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3規定辦理,校際簽署之書約應於簽約前1個月報教育部審查。自通函後如有承諾書等相關文件,皆視為協議之附件,亦需依程序報部審查。
教育部說明,自106年後,教育部依兩岸條例規定及通函意旨,針對大學校院所報兩岸校際合作書約,均偕同陸委會等相關部會共同嚴予審查,以符合兩岸法規及政策方向;如書約涉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政治性意涵等情事,教育部均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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