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包庇土資場 屏東縣府:陳椒華把兩件事混為一談
屏東縣政府。(資料照,記者羅欣貞攝)
〔記者羅欣貞/屏東報導〕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天(16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由國民黨屏東縣議員劉淼松所經營鍇霖公司,違法在魚塭回填廢棄物,屏東縣政府隨後允許業者在魚塭興建農舍,使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她批評有湮滅證據嫌疑;屏東縣政府回應,陳椒華立委把兩件不同地點、不同事由,只是同一負責人劉淼松的事情為混為一談。
屏東縣政府表示,其一是合法申請的鍇霖公司土資場,存放的廢棄物,經環保署、屏東縣環保局取樣檢驗結果,環保署出席人員已經在會議中充分說明,如果陳委員仍有不解,可行使立委職權,環保署一定會就該場可再利用廢棄物做更完善的說明。
屏東縣環保局補充說明,鍇霖公司係向環保局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核可之再利用機構,為合法土資場,因其現場再利用設備損壞,致廢棄物堆疊尚未完成再利用,此項行政違規情節業經環保局會同行政院環保署稽查裁罰有案,另在土資場採樣檢測結果,皆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規定標準值,意即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並無所述採樣檢測3次總銅溶出量超標情形。
其二,農地上回填廢棄物部分,該2筆農地雖依農委會頒訂的農發條例向地方政府申請「農業用地的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但因農地上的回填物違反農發條例規定,因此,縣府在檢驗結果尚未出爐前,即撤銷其容許,不因土地所有人身分而有所遲疑,後來,業者不服提出訴訟,經高雄高等法院於今年8月判決縣府勝訴。
縣府指出,至於農地上的回填物,經環保署南區稽查大隊、縣環保局及保七會同前往採樣,並移送地檢署偵辦,檢驗結果並非屬有害物質,檢察官未起訴。儘管未起訴,但依規定農地上的回填物仍需移除,但因地點位於枋寮都市計畫區內,依規定需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也就是枋寮鄉公所查明及裁罰,縣府已3度函文提醒枋寮鄉公所。
縣府也表示,陳委員指縣府提供的證詞,讓檢察官應起訴業者而未起訴,這是低估檢察官的辦案能力,相信在審案過程,檢察官一定是多方求證,不會只聽信單一證詞。希望陳委員就此案也可以像檢察官辦案一樣多方求證,才不會斷章取義,例如,陳委員指縣府讓該農地上蓋農舍,撇開農地得興建農舍是全國一致的政策,就此案來說,業者申請的容許內容是「室内水産養殖生產設施及水產養殖管理設施」,根本與農舍無關。此外,台南學甲回填的爐渣,經檢察官明確要求移除,與此案情境完全不同,希望陳委員也要明察。
此外,屏東地檢署今天也透過新聞稿表示, 該案於2019年3月20日偵查終結,並以2018年度偵字第2792、9662、9663、966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署檢察官認定鍇O公司及相關被告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不足的理由,業已詳載於該案不起訴處分書中。至於部分媒體報導該案的相關質疑及所提出的事證部分,該署已主動剪報分他案偵辦調查中,以釐清本案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規定之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情事,以澄清疑慮。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天召開「屏東鍇霖案,比學甲爐渣案更嚴重」記者會。 (記者塗建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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