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兩大原則 例假、休息日可彈性挪移
勞動部近日發出一份新的函釋,強調只要遵照「7天週期內必須有1日例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兩個原則,例假、休息日可以在7天週期內任意挪移,增加排假的彈性。(資料照,記者吳柏緯攝)
[記者吳柏緯/台北報導]勞動部近日發出一份新的函釋,強調只要遵照「7天週期內必須有1日例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兩個原則,例假、休息日只要經過勞工同意,可以在7天週期內任意挪移,大幅增加排假的彈性。
7天週期須1日例假、不得連續工作逾6天
一例一休在去年12月底上路前,勞動部先在去年10月以新的函釋解釋勞基法「7休1」的原則,並取消一般情況例假可挪移的規定,避免勞工連續出勤超過6天。不料一例一休上路後,因為無法挪移例假、休息日,造成雇主排班的困擾,勞工也無法依其需要調整假期,造成不小的反彈聲浪。
日前高雄市勞工局更發函至勞動部,希望勞動部能夠解釋清楚,避免徒增困擾。勞動部今天表示,外界對於這份函釋有所誤解。
勞動部新函釋 增加排假彈性
勞動部說明,去年10月施行的函釋主要是避免勞工連續上班超過6天,因此第7天用休息日或例假斷開連續出勤日數,讓勞工休息。若是勞資雙方經過協議挪移例假或休息日,只要遵守「7天週期間有1天例假」與「勞工不得連續出勤6天」兩個規範,原則上並不違法。
舉例而言,若一名勞工本週的例假為1月10日、休息日為1月12日,按照原本大眾的認知,下一次的例假日與休息日分別為1月17日與1月19日。但照新的函釋,只要經過勞工同意,就可以挪至該週期中的其他日期,但必須遵守前述兩個大原則。
雇主若違法 可處2萬至100萬罰鍰
如果該名勞工同意將下週1月17日訂為休息日、1月20日為例假,並於1月12日休息日加班,那麼1月17日的休息日,雇主就不得要求勞工出勤,否則勞工將會連續出勤超過六天。
勞動部說明,若雇主不遵照兩個原則排班即違反勞基法,可處2萬至100萬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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