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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護禁止換藥」傳是當年公務員誤解公文

2017/01/04 08:11

「禁止校護換藥」制度規定,校護不能幫受傷學生換藥。但有媒體報導指出,這個制度疑似是當年教育部公務員的錯誤解讀。(資料照,記者郭靜慧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我國《醫師法》規定,不具醫師資格者不得執行醫療業務,不少學校在教育部壓力下,實施了5年「禁止校護換藥」制度,規定校護不能幫受傷學生換藥。但有媒體報導指出,這個全國各校推動的制度,疑似是教育部公務員的錯誤解讀。

據《聯合報》報導,5年前一名學校校護在家長提出醫囑單的狀況下,協助罹患糖尿病學生施打胰島素,但卻遭校方質疑是密醫行為,當時的行政院衛生署(今衛福部)解釋,校護在有醫囑前提下,進行醫療輔助行為並不違法,甚至校護出缺時,家長可授權學校老師幫孩子打胰島素。

衛生署2011年12月發函給教育部,說明給藥與輔助醫療等相關規範,卻被教育部官員錯誤解讀為「外傷換藥」也需醫囑,後來教育部還行文全國各級學校要求配合辦理,衛福部官員傻眼曾一度反問「公務員的國文程度有問題嗎?」

報導也提到,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表示,從來沒有正式公文要求校護不得換藥,這完全是教育部錯誤解讀,校護當然可以進行簡易傷口處理,未來還會再跟教育部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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