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所有權人補償 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016/03/16 19:47
針對206震災建築物補助,台南市長賴清德宣布,維冠大樓所有權人,參照市府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的標準補助100%,但每一所有權人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圖由南市新聞處提供)(記者王涵平攝)
[記者王涵平/台南報導]針對206震災建築物補助,台南市長賴清德今日在市政會議中宣布,維冠大樓所有權人,參照市府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的標準補助100%,但每一所有權人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賴清德表示,有關579戶紅黃單的受地震影響危險房屋,市府在上週宣布,除維冠、東區大智里生產市場、歸仁幸福大樓及中西區文和街集合住宅外,啟動複評機制,由住戶委託4大技師公會進行「修複」或「拆除」之建議,並鑑定所需之金額,經評定進行修複者,補助鑑定評估金額之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經評定拆除者,參照市府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之標準補助50%,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工務局已於週一致函所有所有權人。
他指出,鑑於維冠大樓的倒塌搶救人命及搜救大體的必要,在緊急時間內必須予以拆除,致住戶房屋全部滅失,情況與其他案例不同。經市府重建復原小組討論決議,維冠大樓所有權人補償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他表示,東區大智里生產市場與歸仁幸福大樓因已拆除,參照市府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之標準每一所有權人補助50%,最高不超過150萬元;中西區文和街集合住宅因建投公會已捐贈1000萬元協助重建,故不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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