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辦大型活動未申報 最高罰10萬元
2016/02/23 10:16
新北市訂定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將民間業者在私人場地辦活動納管,違者最高罰10萬元,今天市政會議通過。圖為消防局長黃德清(右)與科長說明自治條例內容。(記者賴筱桐攝)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去年6月發生八仙塵爆意外,造成499人嚴重死傷,從中央到地方興起檢討聲浪。新北市訂定「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範1000人以上、持續2小時的民間業者舉辦活動,必須申請許可或報備查核,違者最高可罰10萬元,今天市政會議通過,預計3月送議會審議,盼7月上路。
消防局長黃德清表示,新北市公家機關或各學校辦理活動有作業要點規範,但過去公部門對於民間業者在私人場地,或在非市府管轄的公有場地辦活動沒有納管,本自治條例彌補不足,凡超過1000人、持續2小時以上的大型活動,依人數多寡採「申請許可」或「報備查」制分級管理,違者最高罰10萬元,並命令停止活動,未遵行者可按次處罰。
草案規定,包括體育競技活動、演唱會、音樂會、派對、博覽會、燈會、廟會、煙火晚會等,人數1000人至3000人,採書面審查送主管機關備查,超過3000人以上,須由公部門相關單位到現場查核,申請許可後才能辦理,若未經許可、報備擅自舉辦大型活動,或者任意變更時間、地點或內容,但沒有重新申請,可處2萬元至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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