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消防員限身高160公分是否違憲 憲法法庭5/31宣判
女消防員限身高160公分違憲?陳姓女子考上消防員,只因她身高相差1.1公分被退訓,她認為身高規定違憲,憲法法庭定5月31日宣判。(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女子想當女消防員救人,6年前通過警消人員四等特考,前往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訓,卻在體格複檢時,被發現身高僅158.9公分,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的「160公分女性標準」,與規定相差1.1公分,慘遭廢止受訓資格,陳女質疑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已於今年1月16日召開言詞辯論,今決定5月31日宣示釋憲判決。
法界人士認為,若宣示違憲,取消身高規定,後續恐衝擊警察、海巡人員,茲事體大。
陳姓女子2018年考上消防員後,前往南投受訓,卻在受訓期間複檢出身高未達160公分,不符合規定,被廢止受訓資格,她為此提出訴願、行政訴訟遭駁回,因此聲請釋憲,陳女表示,當年是因為媽媽生病才想投入救人工作,沒想到因為身高無法實現。
陳女說,「不能完成自己的消防員夢,真的很難過,當年母親生病,讓我想加入救援行列,卻因為身高沒辦法實現,心情上是很錯愕」。報考資格規定,非原住民女性要160公分、男性165公分;原住民男性要158公分,女性155公分,才能當警消。
憲法法庭於今年1月16日召開言詞辯論,陳女委任律師主張,服公職權等於工作權加上參政權,應受到高度保障,但內政部與考選部認應有身高限制的理由,均屬臆測,違反比例原則,且區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涉及歧視,違反平等原則。
內政部及考選部主張,該規定目的,是因應警消勤務及設備實際需要而制定,具正當性,釋憲機關應尊重用人機關的選拔標準;對於男女設定不同標準,是因應實務需求;區分是否為原住民,是維護身材較為矮小的原住民族服公職權。
消防署長蕭煥章認為,消防人員體格規範是以職務性質作為考量,避免「人的因素」增加執行風險,若取消身高規定,後續恐衝擊警察、海巡人員。
庭末,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諭知,將於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憲法法庭今中午宣佈,定5月31日宣示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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