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洗刷污點失利 關鍵在於他做了這件事...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4日特地從美國飛回台灣開庭,力求洗刷汙點,但公懲會18日駁回再審之訴。(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懲會認定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透過人頭持有浩鼎股票,卻未據實申報,有「財產申報不實」與「未揭露可能利益衝突」兩項違失,4月3日判「申誡」處分。翁啟惠則以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已撤銷「財申不實」裁罰為由,5月間提起再審。公懲會審理發現,翁2013年在美國有申報賣股票的所得,可見得他是股票的實際擁有者,在台未申報的違失甚明,駁回再審之訴。
公懲會指出,雖然監察院訴願決定撤銷翁啟惠的「財申不實」行政裁罰210萬元,但士林地院對於浩鼎案的無罪判決確定書中寫道,翁啟惠2011年間以浩鼎大股東鄭秀珍名義持有800張浩鼎股票,之後賣出271張,當時負責保管與執行買賣股票匯款、報稅事宜的浩鼎董事長張念慈特助張穗芬在文件上註明「應由翁啟惠繳納稅額」,而翁啟惠2013年在美國也確實申報了這筆賣股票的個人所得。
公懲會認為,翁啟惠雖然主張「人頭股票是成年子女的,無須申報」,並提出監察院的訴願決定書佐證,強調有新事實可再審,但資料顯示,實際上翁啟惠仍掌控這些股票,而他在台也確實「財申不實」,訴願決定不足以撼動原判決的基礎。
「未揭露可能利益衝突」部分,公懲會指出,原判決已敘明翁啟惠應受懲戒的事實、所憑證據、依據法律,核閱後並無顯然不合於現行法律的規定或違反司法官解釋,也沒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證據未斟酌,翁啟惠提起再審之訴並無理由。
綜上,翁啟惠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提起再審,公懲會認為均無理由,駁回再審之訴。
原判決認定,翁啟惠擔任中研院院長期間,2012年12月23日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時,未據實申報以鄭秀爭名義所持有的529張浩鼎股票,有財產申報不實違失;此外,,翁啟惠以鄭秀珍名義所取得及女兒翁郁秀所有的3529張浩鼎股票,技轉時依規定應揭露可能的利益衝突,但他卻未依規定申報,有利益衝突的違失。原判決認定翁有這兩項違失,至於監察院彈劾文中的其他6項違失則不成立,因而給予最輕的「申誡」處分。
翁啟惠目前人在國外,尚未回應,律師表示,待翁啟惠了解判決理由後,再決定是否要對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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