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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公懲會記申誡 翁啟惠發聲明:誤解技轉程序

遭公懲會記申誡,翁啟惠發聲明強調,公懲會誤解技轉程序,這對於國家未來的科技發展,會有嚴重傷害。(資料照)

遭公懲會記申誡,翁啟惠發聲明強調,公懲會誤解技轉程序,這對於國家未來的科技發展,會有嚴重傷害。(資料照)

2019/04/05 17:49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捲入浩鼎案,2017年遭士林地檢署依貪污等罪起訴,並遭監察院彈劾移送公懲會,士林地院去年底判無罪,檢方也放棄上訴,但是公懲會認為翁啟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予以記申誡。翁啟惠發聲明強調,公懲會誤解技轉程序,這對於國家未來的科技發展,會有嚴重傷害。

翁啟惠表示,監察院調查浩鼎案提出8項違失,公懲會判定其中6項無過失,包括同意收受浩鼎技術股;低價購買浩鼎股票;委託張念慈購買股票;不當協助廠商至中研院無償學習技術;私下以個人名義與廠商簽訂材料移轉契約;對外發表攸關浩鼎公司及本身重大利益之關於浩鼎解盲評論。

但對於未誠實申報財產及未迴避利益衝突等兩項,公懲會給予申誡處分,翁啟惠不服,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部分,公懲會指翁以鄭秀珍名義擁有529張浩鼎股票,但於民國101年12月23日申報財產時,未依法據實申報。翁啟惠強調,這是明顯的誤解。

翁啟惠解釋,98年至101年間,為表示對自己技術之支持,他接受好友張念慈建議,用受益人為兩位子女之家庭信託基金陸續購買浩鼎股票,但張念慈代為購買過程中,因交易程序種種限制,將他已贈與給成年子女之股票暫時分別登記在法人代表名下。以上事實,均有電子郵件、張念慈在調查局的筆錄、及張念慈聲明書可以證明,法院亦判定無誤。

因此,不論在他主觀認知、或是法律關係上,這些股票早已經贈與給成年子女,並非他或妻子的財產,不論張念慈如何登記,都不應該在他申報財產的範圍內。

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部分,申誡理由指翁及女兒為浩鼎之大股東,於103年中研院與浩鼎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專屬授權契約時,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但未予揭露。

翁啟惠指這是明顯誤解。依據中研院多年來的規定,技轉程序最後由副院長決行,院長沒有執行技轉的職權,他在技轉案身份是「創作人」,非以「院長」身分參與或指導技轉程序。其次,就算有創作人的身份,他也完全符合中研院技轉相關法規,詳實填寫揭露表格,也沒有接受浩鼎任何報酬,解盲後的發言是被動接受媒體詢問,這是科學家應有社會責任。

翁啟惠強調,名譽為第二生命,如果不能把事實以及法規釐清,外界繼續誤解技轉程序,對於國家科技發展將有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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