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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兒童!內政部通過大型公共場所應設獨立親子廁所

2017/12/14 17:14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未來樓層面積逾一千平方公尺的公共場所,每三層至少應設置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圖為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記者黃鍾山攝)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未來樓層面積逾一千平方公尺的公共場所,每三層至少應設置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並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洗面盆及安全座椅等設備,且不得與無障礙廁所合併設置。

內政部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所有關係兒童事務,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建構友善環境,內政部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擬定「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並於今日部務會報中通過。

草案規定,未來樓層面積超過1千平方公尺的公共場所,每三層至少應設置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並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1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且獨立式親子廁所不得與無障礙廁所合併設置。

內政部指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祭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草案訂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場所,均應規劃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檯等相關設備。

內政部指出,上述場所包含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業之園區。

內政部表示,在該草案未來公布、施行前,將先函請衛生福利部、交通部與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各縣市建築主管機關協助盤點場所清冊,以通知改善或推動替代改善計畫,積極建構親子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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