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買到凶宅要求退錢 沒舉證「被鬼魂影響」判敗訴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陳女沒有舉證,因死亡意外、凶宅鬼魂等具體情事,「導致居住者心理上、健康上不適」,判決她敗訴。(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女子於去年以910萬元向蔡姓女子購買房屋,卻發現10年前曾發生工人墜樓死亡案,陳女認為是凶宅,蔡女沒有善盡告知義務,應給付她273萬元(減少價金273萬元),蔡女則推稱她向黃姓女子購入時,黃女也沒告知,黃女則宣稱她不知此事,台中地方法院認為,工人墜樓後送醫,死亡地點是醫院,且陳女也沒有舉證,有「具體情事導致居住者心理上、健康上不適」,亦即陳女沒有舉證,受死亡意外、凶宅鬼魂影響,導致身心不適,據此判決陳女敗訴,蔡女不用返還價金。
判決書指出,陳女提出「減少價金」的民事訴訟,主張她於去年(2021年)透過仲介公司,以910萬元向蔡姓女子買得房子,且已全部付清,卻發現此房於10年前(2010至2011年間),楊姓冷氣工人施工跌落大樓中庭死亡,蔡女卻沒有告知此一「非自然死亡事件」,「顯有故意不告知瑕疵」,她聲明減少價金,蔡女應給付273萬元。
蔡女答辯說,她是2016年向前屋主黃女購入,當年黃女沒告知此意外死亡事故,她也不知情,自無告知的義務,她強調,自己長年居住於此,未感受到任何不適,鄰人間亦無人談論此事,聲明駁回陳女之訴。
黃女則作證說,她是2014年間有閒置資金,委請仲介公司購買此房屋投資,當時仲介沒說這起死亡意外,她也是不知情,但她不認為是「凶宅」,且此事發生逾10年,如有不安心理,也因長期有人居住,沒有發生其他事故而消除。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陳女主張房屋是「凶宅」,有重大瑕疵,但蔡女否認,依據台中檢警當時驗屍等記錄,楊姓工人摔落中庭,經救護車送醫後,在醫院內死亡,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的死亡地點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並非死於房屋內。
另外,法官認為,前屋主蔡女、黃女,都辯稱此一死亡事故,發生在她們兩人購入房之前,且事故距今已逾10年之久,「其間有否有具體情事導致居住者心理上、健康上不適,原告(陳女)未能舉證證明之」,客觀上難以認定此房屋,有不動產價值、效用及居住品質減損等「瑕疵」,判決陳女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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