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住戶把車停在鄰居停車位 法官依竊佔罪判拘役
占用停車位糾紛極少訴諸刑事,台中地院判決石女拘役,是極少數類似糾紛被判刑案例。(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台中市石姓女子30多年前買預售屋,取得一個停車位,事隔20多年,石女提出民事訴訟,主張她買的是一個「大型停車位」,該大樓更改停車位空間,她的原停車位被分隔兩個較小停車位,但她仍擁有這兩個停車位,使用另一停車位的黃男應支付租金,法院去年5月判決敗訴確定後,石女卻將車停在黃男停車位,被黃男反告竊佔罪,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石女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與上訴,占用停車位極少訴諸刑事,這也是極少數被判刑案例。
判決書指出,石女前年提出「確認停車位約定專用使用權」訴訟,控告社區管理委員會,聲明由鄰居黃男使用的20號停車格,應確認使用權是她,另外,黃男應給付5年租金(不當得利)共10萬8000元。
石女強調,30多年前向呂姓男子買房子,當時共26個停車位,她買一個「大型停車位」,之後停車格改為47個,她的「大型停車位」分隔成20、21號 ,但都屬於她,黃男卻使用20號停車位,應給付不當得利(租金)。
黃男沒答辯,管委會則答辯說,石女搬入20多年,從未表示意見,顯時是「默示分管契約」存在,無從再主張20號停車格的使用權。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石女當年與呂男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書,沒有記載停車位,也就是石女宣稱取得「大型停車位」之說,並無證據,另外,呂男作證說,此大樓是地主自建,再委託他銷售,石女當時確實買停車格,但卻是「標準坪數」,售價都是45萬元,與其他停車格一樣。
法官法官認為,依據其他住戶的房屋合約書及附件、平面圖,當時共47個停車位,形式都相同,價格同為45萬,石女所指的「大型停車位」等說法,並沒有舉證證實,判決石女敗訴,石女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去年5月駁回,全案確定。
事隔約4個月,黃男發現石女於去年9月28日,將汽車停在20號停車,反告石女竊佔罪,石女辯稱說,當天身體不舒服,自己車位被人堆置雜物,她無力搬動,才將車停在20號。
台中地院審理時,石女承認說,法院判她敗訴,她有收到判決書,法官認為她明知20號停車位沒使用權,卻又占用此停車位,縱使自己停車位堆積雜物,應自行解決,而不是逕自把車停在黃男的20號停車位,據此依竊佔罪判決拘役30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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