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沒人阻止!彰化國三男扮惡狼 校車「指侵」女同學20分鐘
2024/03/19 00:19
彰化一國中生搭校車時對女同學指侵長達20分鐘,事後女方家長提告,請求賠償。彰化地院審理,判處國中男及其父親需賠償女學生30萬元,女學生父親20萬元。性騷示意圖。(情境照)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一名國中三年級男學生搭乘校車時與一女學生相鄰而坐,卻起色心,將手伸進女學生運動褲內撫摸陰部,再用手指插入陰道,強制猥褻20分鐘得逞。離譜的是,車上共乘學生竟沒人阻止,女學生被嚇得無法言語,直到回家才跟父親哭訴。彰化地院一審判這名國中男生需賠償女學生30萬元,女學生父親20萬元。
判決書指出,國三男(稱為B男)與女同學(稱為A女)同為朋友關係,2022年9月某日早上7點,兩人一起搭乘校車並相鄰而坐,期間B男未經得A女同意,竟將左手伸進女同學的運動褲內撫摸陰部,並將手指伸進陰道內20分鐘,直到校車抵達學校才鬆手。
A女父親主張,B男與A女為同校同學,竟然趁其心智尚未成熟,膽小,無力反抗之心理,對女同學強制指侵,致使A女內心存有陰影,睡眠不佳,並對於男性有防衛心理,勢必對其將來人際交往產生嚴重影響,又因為單親撫養A女,因此痛心,更須付出較多心力照顧,要求B男跟B男父親需賠償A女及其父親精神慰撫金各100萬元。
法官審理認為,B男侵害A女的身體、性自主權及貞操權,應對她負損害賠償責任,A女父親基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所以請求B男父親與B男連帶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屬有據,且B男父親為法定代理人,依法負有保護及教養權利義務,對其行為負監督之責,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審酌,兩造學歷、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判應賠償A女30萬元、A女父親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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