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鎮長涉貪停職又選上 更一審判1年10月「未定讞免解職」
李玄在更一審維持二審判決。(資料照)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北斗鎮長李玄在涉圖利,二審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今年3月停職。他提上訴,參選鎮長仍當選,更一審判決今天出爐,維持原判。彰化縣民政處指出,根據地方制度法,李玄在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依法可繼續擔任鎮長,除非判刑定讞。李玄在則說,一定會再上訴。
現年57歲的李玄在2017年擔任鎮長服務處主任時,被檢舉要求清潔隊陳姓班長,讓人進入垃圾掩埋場傾倒逾54噸建築事業廢棄物,不當獲利7萬7千餘元,以及經營的農藥行涉嫌販賣禁用農藥;2020年5月,一審依違反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販賣禁用農藥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8月及褫奪公權4年、併科罰金120萬元,李玄在不服,提起上訴,2022年2月,二審宣判改為1年10月、6月可易科罰金,及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00萬元,今年6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今天宣判,維持二審判決。
今年3月,彰化縣政府即依地制法公告李玄在停職,改由民政處副處長邱錦模代理,而原本為國民黨籍的李玄在,這次選舉改以無黨籍繼續參選北斗鎮長,面對上屆同樣對手民進黨提名的王東魚與無黨顏宏霖仍勝選。
李玄在說,他這次堅定參選,就是要讓鄉親們用選票還他清白,當初僅因單純的「便民服務」,卻被依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法辦,讓他覺得很冤枉,所以用參選來捍衛清白,也會再繼續上訴,相信司法會還他清白。
民政處說,依地方制度法78條、79條規定,凡涉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者而停職的鄉鎮長,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即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停職),依法可繼續擔任鎮長,除非判刑定讞,才需依規定解除職務,目前縣府尚未收到判決書,其法律效果仍應依判決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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