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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畢業生車禍智力剩62 判載人的與撞人的共賠1518萬

2019/06/18 21:13

邱姓駕駛行經溪州鄉中山路4段該路口時疑未減速,撞上從對向貿然竄出的張男與鄭男。(翻攝googlemap)

首次上稿 18:54
更新時間 21:13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鄭姓男子剩一個月大學畢業,4年前與張姓友人騎車雙載,遭邱男駕駛車輛撞飛,鄭男頭部重創,復原後智力只剩62,鄭男父母認為兒子即將大學畢業,卻從此未來人生,向張、邱兩人求償看護費、工作能力損失及400萬親人撫慰金等,共1888萬餘元,彰化地院審理,鄭男已成年,親人精神撫慰金難以准許,張男與邱男應連帶給付1518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2015年5月18日22時,張男(26歲)騎乘機車,搭載鄭男(29歲),行經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4段270號閃黃燈路口時,突然穿越路口逆向至對向車道,邱男(26歲)駕駛車輛因未減速,且超速72.4公里(限速70公里)而撞上,鄭男子摔倒在地,造成頭部重創併發硬腦膜外出血等症狀,最終治療之後,不但有情緒失禁等障礙,其智力只剩62。

鄭男雙親主張,其子剩一個月完成大學學業,出事後終身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和樂家庭蒙受陰霾,需長期負擔照顧責任,備受煎熬非常人忍受,且心智測驗有惡化傾向,對未來復原不敢抱持希望,除請求醫藥費28萬餘元、特別看護費55萬餘元外,需賠償一般照顧費700萬餘元、喪失勞動能力費710萬餘元、精神撫慰金300萬外,另需賠償雙親撫慰金,各200萬元,共1888萬餘元。

邱男主張,張男無預警自中央分隔島缺口竄出,再高速切入內車道,根本無可閃避,且依照出事鑑定,採用煞車計算法則至今已超過45年,現今車輛科技進步,計量超速標準有疑慮,也認為喪失勞動能力費與精神撫慰金過高,懇請酌減;張男深感愧咎但也主張,鄭男並非喪失全部勞動能力,惟經濟不佳,對鄭男及雙親共700萬撫慰金認為求償過高。

法官審酌,張男逆向行駛穿越道路為肇事主因,邱男行經閃黃燈路口未減速,是肇事次因,經科學鑑定超速無誤,也認為,鄭男已成人,雙親請求撫慰金400萬與民法規定相抵,難予准許,並將鄭男精神賠償減為150萬元,兩人應連帶給付1518萬餘元給被告張男應負擔65%,邱男需負擔35%。

彰化地院認為,張男與邱男應連帶給付1518萬餘元給被告。(資料照,記者陳冠備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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