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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走斑馬線 被撞癱還判刑

呂姓男子想到對面的眼鏡行換眼鏡,但他沒走斑馬線,被陳姓騎士撞倒。(資料照,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林嘉東攝)

呂姓男子想到對面的眼鏡行換眼鏡,但他沒走斑馬線,被陳姓騎士撞倒。(資料照,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林嘉東攝)

2015/02/27 06:0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騎車撞人一定理虧嗎?那可不一定,基隆有一起機車騎士撞行人成癱的車禍案,顛覆由來已久的觀念!

撞到人的騎士 無罪

71歲呂姓老翁過馬路未走斑馬線,被機車撞成全身癱瘓,他狀告騎士,檢察官認為騎士沒過失,反而是呂翁未走斑馬線害騎士受傷,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呂;基隆地院依此判處呂翁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審酌他癱瘓在床,給予緩刑2年。

老翁已癱 獲緩刑

呂翁兒子受訪說,檢方認定騎士無過失的部分,家屬無法接受,因為事故鑑定報告內容有提到騎士超速、違規,既然有違規,為何無過失,一定會聲請再議;至於其父遭判拘役部分,討論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71歲呂姓老翁前年1月間下午1時,從基隆市信義區東明市場要到對面建德眼鏡行換眼鏡,逕自穿越馬路,未走斑馬線,被25歲陳姓騎士撞倒,造成脊椎損傷、四肢癱瘓與呼吸衰竭等傷,從此癱瘓在床;陳摔車倒地也受傷。

呂的家人主張,陳自稱當時車速每小時60公里(該路段速限為50公里),若減速慢行至40公里,就可以閃過呂,避免車禍發生,據此控告陳過失致重傷害罪。

檢察官認為,依機車刮地痕距離14.1公尺,推算騎士當時車速應為50至55公里,非60公里;就算機車減速至時速40公里,依交通部訂頒「汽車行車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所載,時速40公里的反應距離為8.32公尺,勘驗發現,陳發現呂時,僅相距約3至5公尺,難以苛責騎士當時能及時反應。

另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與交通大學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均認為呂未走在斑馬線上為肇事主因,陳無肇事因素。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據此將呂起訴,處分陳不起訴;基隆地院也認為呂翁逕自從車陣中穿越馬路,未依規定走斑馬線是肇事主因,依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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