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同學骨折 免賠營養費
2014/10/19 06:00
〔記者溫于德/新北報導〕新北市廣福國小吳姓男童下課與同學嬉戲,卻遭同學林童不慎撞上,當場跌倒導致左手腕骨折,吳童家長提告損害賠償;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審理時,認為林童家長雖需負連帶責任賠償醫藥費1734元,但「保健食品非必需」,因此不需負擔1萬2000元的保健食品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童家長為他購買的保健食品「優質蛋白質」、「海藻鈣」等,是屬「營養狀況較差」的病患才需使用,當初醫院並未將此列為處方箋,加上男童也沒有營養不良的情形,因此難以認定是必要支出,無法對林童家長連帶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