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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四度酒駕還減刑 高院改判1年5月

2014/07/14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呂姓婦人3度酒駕被逮,均獲易科罰金,去年她又酒駕撞傷騎士肇逃,一審卻以呂婦「坦承犯行」等理由減刑並輕判1年;檢方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認定一審誤用減刑規定,改判呂婦1年5月。

37歲呂姓婦人是酒駕常客,98年12月至101年間,她3度被查獲酒駕,各被判拘役59天、3月和4月徒刑定讞,均已易科罰金了事。

去年9月間某晚,呂婦和友人到桃園縣一家連鎖KTV唱歌、飲酒,直到凌晨零時許散會,呂婦仍開車返家。

當天凌晨1時30分許,呂婦行經八德市某道路時,撞上前方機車,周姓男騎士骨折、頭皮撕裂傷,臉、手腳等處受傷,她卻加速逃逸;1個半小時後,警方將她逮獲,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呂婦已坦承酒駕及肇事逃逸犯行、也表達悔意,且家境貧困。被害人周男傷勢未達命危程度,認定其肇逃危害程度不重,所涉的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的法定刑太重,因此引用刑法第59條將她減刑,只判8月徒刑,另酒駕的公共危險罪判7月,合併後輕判1年。

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呂婦是第4度酒駕,還棄被害人不顧,惡性重大,不應給予減刑,因此將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從一審的8月改判為1年2月,加上酒駕的公共危險罪7月徒刑,合併改判為1年5月;酒駕部分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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